培養管理

湖南科技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位論文管理,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号)、《湖南科技大學學術道德建設管理辦法》(科大政發〔2011〕59号)、《湖南科技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管理規定》(科大政發〔2011〕60号及《湖南科技大學學風建設實施細則》(科大黨發〔2012〕6号,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相關規定,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三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進行審查。指導教師是學位申請人學術道德規範教育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凡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僞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六條  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由學位申請人員所在學院學術委員會調查取證,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校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依據本細則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審定。
第七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一)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第五條所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直至開除學籍處理;已經獲得學位且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撤銷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屬于在職人員的,還将情況通報其所在工作單位。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二)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本校在讀學生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屬于本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降低崗位等級直至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四)學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減少相應學科、專業招生計劃,并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五)學位申請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觸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對學位申請人、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  本細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湖南科技大學辦公室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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