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教育

碩士生培養

湖南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課程管理及考核辦法

為規範我校碩士研究生課程教學工作的管理,提高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課程管理
  第一條 凡為我校碩士研究生開設的課程,均需編寫《湖南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課程教學大綱》,并附在培養方案之後,經學位點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後報研究生處。政治理論課、第一外語執行國家統一的教學要求,其教學大綱由研究生處組織有關專家編寫。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教學大綱采用統一格式,内容包括:課程編号、課程名稱(中、英文)、學時、學分、開課時間、授課方式、考核方式、課程主要内容與教學目的要求、教材及參考書目、預修課程、适用專業等,并有主講教師的姓名、職稱及聯系電話。教學大綱應簡明扼要,一般不超過1000字。
  第三條 課程名稱應采用通用的規範化的名稱,力求準确、簡潔,并要求有中文(不超過12個漢字)和英文兩種文字。各專業因要求不同而另行開設的與公共課相同名稱的課程,應在課程名稱前加上專業名稱,以示區别。課程名稱在培養方案、教學大綱、課程目錄、個人培養計劃及成績單中應完全一緻。
  第四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以20課内學時計1學分。基礎課的課内學時與學分比,可視具體情況提高到30-40:1。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應控制在每門課60學時計2-3個學分,一般不得高于3個學分。
  第五條 碩士研究生學位課程應選用較成熟、有權威性的教材,并注意補充最新文獻資料。碩士研究生教材由主講教師及早向教材科提出,以便提前訂購。
             第二章 課程目錄
  第六條 研究生處根據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将碩士研究生開設的學位課、公共選修課及相對穩定的專業選修課彙編成《碩士研究生課程總目錄》,并予公布。目錄中課程的申報、彙總、編印一般随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的修訂同時進行。
  第七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總目錄中所列課程必須按時開出,同步進行考核。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開出,必須在授課前3個月由主講教師提出書面報告,經學位點所在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後,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八條 導師在制訂碩士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和課程學習計劃時,應按培養方案和《碩士研究生課程總目錄》的要求進行,一般不得随意變動。
  第九條 全校性公共課由研究生處統一安排,研究生處于每學期第十八周前公布下學期開課目錄和公共課程表,并向公共課教師下達教學任務通知書和2份成績登記表(附有選課學生姓名)。主講教師原則上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第十條 專業課、選修課由各學院負責安排。各學院根據公共課課程表,安排本單位開設的碩士研究生專業課和選修課表(避免時間沖突),并下達教學任務通知書和2份成績登記表(附有選課學生姓名)。主講教師原則上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第三章 選課辦法
   第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根據個人培養計劃的要求和開課目錄進行選課,并由學院研究生工作秘書登記。
   第十二條 學位課程是必選課。因故需調整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中的非學位課程,按下列程序進行:如要停修或改修某門課程,必須在該門課程開課前一學期末的第15-16周提出申請,并填寫《培養計劃更改申請表》,經導師及本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後報研究生處審批備案。新生在第一學期不予停修或改修。不申請、不上課、不參加考試者,該門課程按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選修外學院所開碩士研究生課程(非公共課)的,由本學院研究生教學秘書與開課單位協商,并送交任課教師成績登記表2份,開課單位應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應由我校自行開出。少數碩士研究生課程必須到校外單位選學的,由導師提出,經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後,報研究生處審批備案,所需經費由碩士研究生業務費以及研究生本人共同支出。
             第四章 課程考核及評分辦法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是檢查學生課程學習情況的主要依據,凡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或經辦理選修手續的課程均需通過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
    (一)考試可采用筆試、口試或口筆兼試。
    (二)考查可采用筆試、口試,筆試可采用開卷、閉卷或提交論文的形式進行,也可根據研究生平時完成實驗、課外作業的情況及考查的成績綜合評定。
    (三)考試按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按百分制或按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評定成績。五級記分制的“不及格”相當于百分制的60分以下;“及格”相當于60-69分;“中”相當于70-79分;“良”相當于80-89分;“優”相當于90-100分。
   第十七條 學位課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試方式,70分(含70分)以上為通過考核并獲得學分,未通過者跟下屆重修,學位課隻許有一門重修且隻能重修一次。選修課可以采用考查或考試的形式,成績及格者取得學分,不及格者必須重修。
   第十八條 非外語專業第一外語須通過學校統一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從入學起即可參加),成績60分(含60分)以上才能申請碩士學位。學校每年統一組織一次學位外語考試。通過全國外語等級考試六級(英語60分以上)者可免學校的學位外語考試。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應在課程結束後進行,由主講教師或考核小組負責主持。
   第二十條 研究生課程考試時間為110或150分鐘。
   第二十一條 公共課考試由研究生處組織。專業課、選修課考試由各學院組織,但須将課程考核安排表提前一周送交研究生處。
   第二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應在課程考核前辦理緩考手續。申請緩考應由其本人提出書面報告,經主講教師和導師同意後,公共課報研究生處審批,專業課由本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并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非本專業考生及同等學力考生入學後,要補修本專業的大學本科主幹課程,且須通過考試且成績及格,但不計算學分。
第五章 成績管理
   第二十四條 課程考核成績以課程結束考核成績為準。課程階段考試成績可作課程考核評分參考或按一定比例計分,但不超過30%。
   第二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主講教師應于考核結束後15天内将評定的成績分學院填寫成績登記表(一式二份),并将成績登記表(2份)和答卷送交各學院秘書(專業課)或研究生處(公共課)保存備查。課程考核成績公布前,研究生不得通過任何形式和途徑查閱試卷和成績。
   第二十六條 公共學位課試題(2份)和答卷由公共課開課學院保存5年;選修課、專業課試題(2份)和答卷由學位點所在學院負責保存5年。
   第二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考試試卷一般不得查閱,如有特殊原因須查卷,必須向研究生處申請并獲批準後,由研究生處組織有關教師進行,學生不得參與。
   第二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實行學院和研究生處二級管理,并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各學院研究生工作秘書應在期末或下期開學第一周内,将專業課成績表按專業彙總後,送交研究生處并核準(1份),同時研究生處将公共課成績登記表發送至各學院保存(1份)。成績由研究生處培養辦記入學籍檔案。
             第六章 考場規則
   第二十九條 碩士研究生須持本人學生證進入考場。
   第三十條 考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并按主考教師編排的位置表就座。
   第三十一條 閉卷考試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本、有文字或有符号的紙張以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進入考場。
   第三十二條 遲到30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開考30分鐘以後方可交卷,未交卷前不得離場。
   第三十三條 答卷一律用藍色或黑色墨水筆書寫,字迹工整,答卷寫在試卷紙上。
   第三十四條 考生不得向監考教師詢問與試卷内容有關的問題。
   第三十五條 考試應獨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行為。
   第三十六條 考生在考場要保持肅靜,考試結束要立即交卷。提前交卷者要迅速離場,不得在場内逗留或在考場附近議論、喧嘩。
             第七章 主考教師職責
   第三十七條 考前根據考場情況和考試人數編排座位表(座位應間隔排列),并提前10分鐘進場。
   第三十八條 考生入場時,督促考生将不能帶入座位的書籍、資料等集中放在規定的位置。
   第三十九條 開考前明确宣布考試時間和有關考試紀律。開考後,清點考生人數,統計實發考卷數。
   第四十條 對違反考場規則的言行要嚴肅制止,敢于批評教育,對不聽勸阻的考生,主考教師有權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報研究生處處理。
   第四十一條 認真履行職責,不能做與監考無關的事,中途不得離場。
   第四十二條 考試結束前十分鐘,提醒考生在試卷上填寫姓名、所在單位、專業、學号,做好收卷的準備工作。收卷後清點試卷數,防止試卷丢失。
   第四十三條 不得随意延長考試時間。
第八章 考場違紀處理
   第四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無故不參加課程考核,或考試不交卷或交白卷,或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或中途擅自離場者一律按“曠考”論,該門課程考試成績計“零”分。
   第四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考試有作弊行為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該門課程考試成績計“零”分并不得重修,同時按學校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九章 教學檢查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處每學期組織一次教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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