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育

規章制度

湖南科技大學本科實踐教學管理辦法

·                      湖南科技大學本科實踐教學管理辦法

(科大政發〔201169号)

第一章   

第一條  實踐教學是本科教學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專業培養目标的重要環節。加強實踐教學的規範管理,培養學生專業基本操作技能、研究創新能力與創業意識,對于推進素質教育,深化教學改革,貫徹落實我校“厚基礎、寬口徑、強适應、有特長”的辦學理念,有着特别重要的意義。

第二條  實踐教學包括實驗教學、實習和設計。實習包括教學實習、認識實習、生産實習和畢業實習。設計包括課程設計、畢業設計。

第三條  為保證實踐教學的質量,理順實踐教學的校院兩級管理體制,規範各實踐教學環節的組織管理與教學,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管理和教學文件,使實踐教學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實驗教學管理規定

第一節  實驗教學的内容、目标和要求

第四條  實驗教學是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主要教學環節,實驗教學包括按人才培養方案獨立設置的實驗課程和理論課程内安排的實驗教學環節。

第五條  實驗教學的基本任務是:對學生進行實驗技能的基本訓練,使學生了解科學實驗的主要過程與基本方法,驗證和鞏固理論知識,加強理論聯系實際,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觀察能力、動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獨立工作的能力,嚴謹治學的工作态度,主動研究的探索創新精神。

第六條  實驗課是學生的必修課程,不得免修。

第二節  實驗教學任務

第七條  實驗教學任務由本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實驗課程确定。各院(系、部、中心)和實驗中心(室)應根據實驗教學任務書安排任課教師和實驗人員,組織實驗教學。

第八條  任課教師應在上學期結束前,根據實驗教學任務書和實驗教學大綱認真填報下一學期應開實驗課的《實驗教學授課計劃表》一式三份,經教學院(系、部、中心)分管負責人審核簽字後,由教學院(系、部、中心)彙總,一份報教務處實踐教學科,一份送承擔實驗任務的實驗中心(室),一份由教學院(系、部、中心)留存。

第九條  實驗課表一經下達,未經同意,不得随意改動,學校、教務處、各教學院(系、部、中心)按實驗課表進度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和實驗教學質量。因特殊原因需要調、停、補課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學院(系、部、中心)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實踐教學科,到開課的實驗中心(室)辦理調、停、補課手續。

第三節  實驗教學文件及管理

第十條  實驗教學大綱是實驗教學的重要指導性文件,是組織實施實驗教學、規範實驗教學過程、檢查實驗教學質量、指導實驗室建設的重要依據。本科專業培養方案中的課程内實驗、獨立設課實驗必須有實驗教學大綱。實驗教學大綱一經批準執行,不得随意變動。若确屬教學要求或硬件條件不能滿足等情況需要變更實驗内容的,必須嚴格按照實驗項目變更申報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實驗教材(或實驗指導書)是體現實驗教學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載體,實驗教學必須配備實驗教材或實驗指導書。實驗教材的選用應由實驗教師提出,由系(部、中心)主任和院領導審核确定,要求盡可能使用近三年的實驗教材(或實驗指導書)。若自編講義,由系(部、中心)提出申請,院領導審核後報教務處審批,按學校自編教材管理辦法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項目卡片是實驗教學的重要資料之一,是實驗開出的基本依據,實驗室必須建立健全實驗項目卡片。實驗中心(室)應加大實驗内容的改革力度,從内容要求、實驗方法到設備配置,力求反映現代科技水平,将科技成果引入實驗教學。在實驗項目中要适當減少驗證性實驗,加大綜合性、設計性實驗項目的比重,同時,努力創造條件指導學生開展研究創新性實驗活動,逐步實行實驗開放教學。

實驗教師應按實驗大綱要求填寫《實驗教學計劃表》,若變更、新增實驗項目,須由實驗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學系(部、中心、實驗室)主任同意,教學院分管領導批準并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核,審核通過方可變更。每年10月底前各實驗中心(室)要填寫《××-××學年實驗項目開設變更情況表》,并報實踐教學科彙總。

第十三條  實驗報告是學生分析、歸納、總結實驗數據,讨論實驗結果并把實驗獲得的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的過程,是教師考核學生實驗成績的主要依據。實驗報告要用規定的實驗報告紙書寫,實驗報告的内容包括:實驗名稱、學生姓名、班級、學号和實驗日期;實驗目的和要求、實驗原理、實驗環境、實驗步驟、實驗數據記錄和計算、實驗結果分析和讨論;實驗心得、備注或說明等。實驗報告要真實反映實驗結果,不得僞造。實驗室的每個實驗項目都要有标準實驗報告,由教學系組織有關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編寫和審定。

第四節  實驗教學組織

第十四條  實驗室在組織實驗教學時,要提前做好實驗儀器設備和實驗材料的準備工作,對拟開和新開實驗應由實驗教師試做,并提供實驗教學大綱、實驗教材或實驗指導書、實驗項目卡、試做記錄、實驗報告、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或操作規程、實驗(或操作)注意事項等教學文件資料及實驗教具。

第十五條  實驗教師在實驗前,必須清點學生人數。對遲到15分鐘以上或無故不上實驗課者,以曠課論處;因故未做實驗的學生必須補做方可取得成績。

第十六條  學生首次上實驗課,實驗教師必須宣講《學生實驗守則》和實驗室有關規章制度及注意事項。對不按規定操作、損壞儀器設備、丢失工具者,按學校有關管理辦法執行;對嚴重違反實驗室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或不聽指導的學生,實驗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有權責令其停止實驗;對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實驗教師在實驗前,應對學生的預習情況進行檢查,并簡明講解與本次實驗有關的基本原理、實驗方法和該實驗的目的、任務,提出主要儀器設備使用及操作注意事項。抽查和講解時間應掌握在15分鐘左右,未預習或預習達不到要求的學生不得參加實驗。

第十八條  實驗教師要科學組織,合理分組,注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要求基礎課實驗、上機實驗、操作實驗 l 人/組,專業基礎課實驗 2 人/組(大型設備及系統裝置除外),專業課實驗和集中綜合性實驗視專業要求而定,一般不得超過6/組。分批實驗在可能的情況下采取大循環實驗,否則,應利用課餘時間安排分批實驗,以确保實驗項目的教學時數。

第十九條  實驗教師講解要少而精。實驗中,實驗教師不能包辦代替,要讓學生獨立操作實驗,鼓勵學生勇于探索和創新。實驗教師要巡回檢查,進行規範指導。

實驗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應根據實驗室的性質、實驗内容和要求,積極引導學生樹立嚴謹的工作态度和科學作風。為确保實驗教學的質量,每名實驗教師所指導的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0人。

第二十條  實驗教學實行“原始記錄紙簽字”制度,實驗教師必須讓學生獨立操作實驗,仔細觀察,做好原始記錄,并檢查每組學生的原始記錄紙,檢查合格簽字後返給學生,凡達不到要求者必須重做。實驗用原始記錄紙式樣由實驗教師自定。

學生依據經實驗教師簽字的原始記錄紙完成實驗報告,并與實驗報告一起上交。凡未經實驗教師簽字的原始記錄紙或實驗報告數據與原始記錄紙不符者,按未參加本次實驗處理。

第二十一條  實驗課結束後,實驗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要檢查學生是否整理好儀器、搞好清潔衛生,同時要檢查儀器、工具缺損情況,如發現有缺損,應立即組織當事人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實驗教師要對實驗報告提出嚴格要求,數據處理、報告編寫、繪圖、分析讨論要求做到嚴密、嚴格、嚴肅。對實驗報告要認真批改,指出錯誤所在,登記成績。對不合格的實驗報告要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學生重做實驗或重寫實驗報告。實驗報告中存在的共性問題,應在下次實驗課時講解清楚。凡因各種原因沒有完成必做實驗項目的學生,必須在理論考試前進行補做,否則不得參加理論考試。

第二十三條  學校和各教學院(系、部、中心)除實行實驗教學督導制和加強日常檢查外,每學期進行一次期中實驗教學質量檢查,并将書面檢查情況交實踐教學科。學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實驗教學和實驗室工作的抽查和評估。

第二十四條  總結經驗,建立實驗教學檔案。實驗教學檔案主要包括:實驗教學文件、實驗教師教案和試做報告及實驗開出情況記錄;儀器設備的使用、維護、修理情況;學生實驗報告、學生在實驗過程中常見問題的原因分析及解決辦法;有關實驗室建設、實驗教學研究及提高實驗教學質量的文獻資料等。

第二十五條  實驗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要認真研究實驗教學規律,不斷改進實驗教學方法,吸收科研和教學的新成果,改進和開發實驗新裝置,更新和合理安排實驗内容,逐步增開綜合性和設計性實驗,并創造條件設立一定數量的實驗項目供學生選做,充分利用實驗室的特點,加強學生實踐能力、科學作風和創新精神的培養。

第五節  實驗教學考核

第二十六條  每次實驗成績,可根據預習、實際操作、動手能力、科學态度、創新意識、實驗結果、實驗報告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七條  單獨設課的實驗成績,可根據每次實驗的成績綜合評定,若進行期末考試應以實驗操作為主,最後評定成績時,平時與期末考試比例由教師根據實驗教學大綱确定。未單獨設課的實驗成績,根據實驗教學時數占總學時情況,按相應的比例計入課程總成績。實驗成績不合格,不能參加所屬理論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實驗課不及格,必須重做實驗後方可補考。實驗缺課三分之一,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九條  實驗課程考核成績(非獨立設課的實驗考核成績應按比例計入課程的總成績)由任課教師登記入冊,交院(系、部、中心)教務秘書進行成績登錄并納入學生學籍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三章  實驗中心(室)工作規定

第一節  基本任務

第三十條  根據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的規定承擔實驗教學任務,負責編寫或完善實驗教材、實驗指導書等教學資料,安排實驗指導人員,以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教學和科研發展的需要,更新實驗項目,增加綜合性、設計性和創新性實驗;增加選修實驗項目,增開研究性實驗項目。注重學生實驗能力的培養和嚴謹的科學态度與作風的訓練;完善實驗教學的考核辦法,加大實驗教學考核在課程教學中所占的比率,努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

第三十二條  實驗中心(室)應努力提高實驗技術,完善技術條件,改善工作環境,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學、科研實驗任務。在保證完成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前提下,積極開展社會服務、技術開發與技術交流活動,同時應遵守保密制度,嚴守機密。

第三十三條  積極創造條件,主動接納教師、高年級學生、研究生和科研協作單位在實驗中心(室)進行科學研究工作。實驗中心(室)要逐步實現對學生全天開放。

第三十四條  配合管理部門切實搞好儀器設備、低值易耗品的購置、使用、維護、維修、計量及标定等基礎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積極開展實驗裝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三十五條  做好實驗環境和勞動保護工作。實驗中心(室)要針對人體有害的環境進行有效防護,切實加強實驗中心(室)環境的監測和勞動保護工作。

第二節  體制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實驗中心(室)工作實行以校為主,校、院兩級管理的管理體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教學院應确定一名院領導負責本院實驗中心(室)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實驗中心(室)實行主任負責制,實驗中心(室)主任負責實驗中心(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驗室建設委員會對實驗中心(室)建設、高檔儀器設備布局及科學管理、人員培訓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咨詢,并提出建議。

第三十八條  教務處實踐教學管理科是學校實驗中心(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全校實驗中心(室)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實驗中心(室)的調整與撤銷,設施的改造、擴建和更新計劃,均由有關部門經充分論證提出方案,報學校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條  加強實驗中心(室)儀器設備的統一使用和管理,提高設備的利用率。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按《湖南科技大學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與《湖南科技大學教學科研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如出現利用率低或較長時間不用的儀器設備,主管部門将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加強對實驗材料的統一管理。各類實驗材料均應設立明細帳目,健全領用登記手續。易燃、易爆、劇毒物質和貴重、稀缺、民用性強的物品,均應有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各類材料的領用、消耗均應準确計量、詳細記錄,并及時給以補充。對一年以上不用的實驗材料,設備管理部門有權調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加強實驗技術管理,重視有關計量、分析、測試、維修和技術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實行科學管理,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實現計算機對實驗中心(室)的工作、人員、物資、經費、環境狀況等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為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反映實驗中心(室)真實狀況的準确數據。

第四十四條  實行實驗教學的統一計劃、統一安排。各實驗中心(室)于每學期末報下學期教學實驗、科研實驗和其他對外服務的實驗計劃。

第四十五條  嚴格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安全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财産安全。

第四十六條  逐步建立學校實驗中心(室)的各種評估制度,逐步開展實驗中心(室)評估工作,使實驗中心(室)工作進入整體優化的運行軌道,并充分調動實驗中心(室)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四十七條  學校定期或不定期對實驗中心(室)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與實驗中心(室)的建設、下一年度的經費計劃挂鈎。

第三節  人員與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驗中心(室)工作人員包括:從事實驗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實驗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各類人員要有明确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同時要做到團結協作,配合密切。

第四十九條  實驗中心(室)工作人員分專職和兼職兩類,實驗中心(室)專職人員的定編、考核和調動等按有關人事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實驗中心(室)設主任一名。實驗中心(室)主任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負責本實驗室的正常運轉。

(二)拟訂本實驗室建設的長遠規劃,年度儀器設備申購計劃、低值易耗材料的購置計劃、實驗室改造計劃。

(三)組織編寫或修訂本實驗室實驗教學大綱和實驗教學指導書,确定教學實驗項目、科研項目,制訂每學期的實驗教學及科研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貫徹執行上級規章制度,組織制訂本實驗室各項實施細則并督促檢查。

(五)負責本實驗室财産的使用與管理,定期組織儀器設備的檢查、校正和維修工作。

(六)抓好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與使用率。

(七)負責組織完成本實驗室承擔的教學、科研任務,組織開展實驗教學和管理改革。

(八)安排本實驗室各類工作,負責實驗人員考核、評比、業務學習與技術培訓工作。

(九)在完成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組織安排對外技術服務工作。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條  實驗中心(室)必須有能組織和指導高水平裝置的研制和改造、主講2門或2門以上實驗教學課程、能具體指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實驗工作、能消化、吸收和使用引進的大型儀器設備、并有從事科學研究能力的高級實驗師。高級實驗師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建設實驗中心(室)教學體系和教學内容,編寫實驗教材和實驗教學指導書。

(二)負責新的教學實驗的教學設計方案和專業設計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承擔實驗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五十二條  根據實驗中心(室)的規模和性質,每個實驗中心(室)應有1-3名實驗技術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管理好實驗中心(室)的儀器設備,做到物和賬完全相符。

(二)維護實驗中心(室)設備和環境清潔整齊,做好實驗中心(室)的衛生和安全工作。

(三)認真做好每次實驗的準備工作,包括樣品的配制和儀器的準備等。

(四)當好實驗教師、實驗師和高級實驗師的助手,配合高級實驗技術人員進行教學和科研工作。

(五)熟練掌握有關儀器的使用和操作,保證儀器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态。

(六)遵守和執行實驗中心(室)有關規章制度,完成本職工作。

第四節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五十三條  實驗中心(室)的考核内容

(一)實驗中心(室)的研究方向是否清楚,近期和中期的研究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完成了規定的實驗教學任務。

(二)經過裝備的實驗中心(室)具備何種實驗條件及水平,實驗中心(室)建設過程中承擔的主要教學和科研任務及成果,有無創新及突破性成就。

(三)實驗中心(室)人員配備及學科配套情況是否得當。

(四)人才的培養方式及水平。

(五)建設經費使用和儀器配備是否适當,财務賬目支出是否清楚。

(六)實驗中心(室)開放評價。實驗中心(室)開放的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已開放的課題内容及承擔情況。

(七)管理水平及學風評價。

(八)實驗中心(室)匹配經費的落實情況。

(九)配套及支撐條件落實情況。

(十)存在問題的解決辦法及發展設想。

第五十四條  實驗中心(室)的考核方式

(一)由被考核實驗中心(室)根據考核内容,提供建設總結報告、經費決算報告、實驗中心(室)開放、運行及各種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報告。

(二)實驗室建設委員會組織檢查小組,根據考核内容和實驗中心(室)建設總結報告等進行檢查,并提出檢查意見。

實驗室建設委員會組織考核專家小組,聽取實驗中心(室)建設總結報告和檢查小組的意見,進行各種形式的實地考察,對實驗中心(室)的教學成果、學術發展和研究能力以及開放運行準備工作進行評議,采取書面或集中開會等方式,由專家委員會主任主持評議并提出考核專家委員會評議書。

實驗室建設委員會審核全部考核文件,在落實解決考核工作中提出的各項問題後,将考核結果報送學校,在分管校領導的主持下,會同人事部門決定對實驗中心(室)的獎懲。

第五節  實驗室安全、勞動與環境保護

第五十五條  實驗室的安全與環保工作是做好實驗室工作、确保國家财産與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證。

第五十六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教學院負責實驗室工作的院領導同時負責實驗室安全和環保工作。實驗室主任對本室的安全與環保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第五十七條  各實驗中心(室)必須有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有權對任何違反安全的行為和現象提出批評。由保衛處和實驗中心(室)管理部門組織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并負責向上級領導彙報檢查結果,對違章現象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八條  校、院各級領導和實踐教學及設備管理部門的工作計劃、工作指導、布置、檢查、總結和各種評比活動,都要把安全與環保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基本工作内容。

第五十九條  實驗室要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協助實驗室主任全面抓好本室的安全與環保工作。根據實驗室自身情況特點,協助實驗室主任制定好安全與環保制度,負責本實驗室的安全與環保檢查及治理。

第六十條  安全員要經過培訓,要具備一般的消防與防範知識。安全管理制度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都應張挂在明顯易見的地方,嚴格執行,不得違章。

第六十一條  對新建、改造、擴建的實驗室工程項目,新設備的購置,新工藝、新技術的采用,舊設備改造等都必須考慮到安全與環保,要具備安全與環保措施。一定要将消除有毒、有害氣體和物質的設施與主體工程相互配套,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堅持竣工時嚴格驗收制度。

第六十二條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不準随意拆卸與改裝,一些備有安全裝置的儀器設備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裝置,确需改裝時必須先書面請示院領導批準并報請設備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第六十三條  實驗室範圍内的溝、坑、井、洞,必須加裝蓋闆,确保使用安全方便。

第六十四條  加強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設立專庫存放危險品,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執行領用危險劇毒物品的審批登記手續。實驗中心(室)要對初次進入本室工作的人員進行安全和保密教育。

第六十五條  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遠離儀器室、化學藥品室和要害部位。儀器室、化學藥品室、要害部位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嚴禁煙火。确因特殊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必須先向保衛處請示批準,在采取恰當的防範措施之後,再動工操作,以防不測。

第六十六條  可燃性氣體鋼瓶與助燃氣體鋼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種鋼瓶不得接近熱源、明火,要有防曬措施,禁止碰撞與敲擊,保持油漆标志完好,專瓶專用。使用的可燃氣瓶要與使用的火源保持10以上的距離。

第六十七條  指導教師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指導,要害部位要由指導人員當場監督。

第六十八條  新進實驗室人員(含外來實習、協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都必須先進行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與防範措施,具有自我保護能力後,才能動手操作。特殊工種須經勞動局安全技術培訓,持勞動局頒發的合格證書上崗操作。

第六十九條  外單位施工、廢舊設備撤除,操作人員須經我方驗證,具備安全操作資格,雙方簽定安全協議,在我方監督人員現場監督下執行。如有違章,我方監督人員有權令其立即停止。如發生事故,将依法追究肇事者、雙方單位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七十條  實驗室的電路設計與改裝要充分考慮室内用電設備、器具的用電量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進行合理設計,采取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質量。不得随意亂扯臨時電線,确有需要時,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用後立即撤除。凡規定辦理安全使用證的電器設備,要具備安全使用證。

第七十一條  實驗室必須配備符合條件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處,取用方便,周圍不得堆放雜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二條  炸藥庫、劇毒品庫要嚴格安全措施。堅持兩人管理、兩把鎖鎖門、兩人一起領用制度。

第七十三條  加強對從事高溫、低溫、輻射、病菌、噪聲、毒性、激光、粉塵、超淨等對人體有毒有害環境中工作的實驗人員的勞動保護工作,并定期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在上述環境中工作的實驗人員按有關規定享受特殊行業津貼和勞保待遇,其他實驗人員可根據實驗工作性質和工作時間,按有關規定享受一般勞動保護用品待遇。實驗工人的勞保物資由後勤管理處統一發放,接觸毒品的勞保津貼由實驗中心(室)管理部門會同人事處審核發放。

第七十四條  實驗室要遵守國家環保規定,不得随意排放廢氣、廢液、廢渣和噪聲,對三廢要妥善處理,對噪聲要積極防治。經常保持實驗室設備、設施、室内、室外環境清潔衛生。

第七十五條  發生安全事故,要積極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及時處理,防止擴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在保護好現場的同時,立即向上級分管領導報告。事故發生後,及時書面上報,上報時不得隐瞞事實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作好責任者的教育工作,進一步強化防範措施。

第七十六條  造成安全與環保責任事故的,根據事故情節輕重,對肇事者和責任人,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分别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嚴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實驗室要制訂出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并認真做好安全檢查紀錄。

第四章  本科學生實習工作規定

第一節  實習工作的管理

第七十八條  各教學院成立以分管教學副院長為組長的實習工作指導小組,負責制定實習計劃、審核和檢查實習安排、準備和進行情況。實習前集中組織學生進行實習動員,強調實習的目的、意義和實習紀律,确保實習任務按計劃完成。

第七十九條  在實習期間,指導教師應帶領學生堅持政治學習,進行社會實踐和社會調查,引導學生向實習單位的教師、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工人學習,組織學生積極參加生産現場的實際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第八十條  實習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及實習紀律,自覺服從實習單位和實習指導教師的教育和管理。對不聽從安排、違反實習紀律、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指導教師有權中止其實習,并報告教學院領導、教務處或學生工作部(處),按違反校規校紀處理。

第八十一條  實習期間,學校領導和教學部門人員要深入實習現場進行實習檢查;非全校性的學生實習,由實習學生所在教學院的實習工作指導小組組織人員或指定實習帶隊老師進行檢查,了解實習情況,幫助解決實習中的困難,加強與實習基地的聯系,并填寫《湖南科技大學學生實習情況檢查表》,返校後送交教務處。

第八十二條  為了加強同實習基地的聯系,了解學生在實習中的表現和情況,實習結束返校前,各實習點指導教師須将《湖南科技大學學生實習情況調查表》交給接受實習單位的有關人員填寫,加蓋公章後交教務處。

凡未交《湖南科技大學學生實習情況檢查表》和《湖南科技大學學生實習情況調查表》的,将核減其實習工作量。

第八十三條  實習結束返校後,各教學院實習工作指導小組必須組織實習指導教師認真進行實習工作總結,并寫出總結報告(彙總報告)和實習典型事迹報告,填寫《普通高等學校實習教學基本情況調查表》及其他各種表格(彙總表)報送教務處實踐管理科。

第八十四條  教務處根據各教學院實習總結、實習調查表和實習典型事迹報告,并參照實習檢查情況寫出全校的學生實習總結,向分管校領導彙報。

第二節  實習要求、計劃和安排

第八十五條  學生實習包括教育實習、認識實習、生産實習和畢業實習。

第八十六條  全校各專業必須按教學計劃和實習大綱制定相應的實習計劃,并報送教務處一份。

第八十七條  各專業實習計劃應體現如下内容:

(一)師範生

1. 認識實習:由教師組織學生到中(小)學見習觀摩,學習中(小)學教學和教育管理的實際經驗。跟班聽課,學習指導教師的教學經驗。深入班級跟班管理,熟悉學生。認真備課試教,制定班主任工作計劃。

2. 專業見習:通過專業見習使學生将所學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基本技能有機地結合起來,且能綜合運用于專業實踐活動中。通過現場實地考察,獲得感性認識,鞏固和擴大基礎理論知識。培養學生調查研究、理論聯系實際和獨立工作的能力。培養學生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

3. 教育實習:要根據教材、教案的要求,運用教育學、心理學原理,遵循教學規律,結合授課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接受能力,把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科學地傳授給學生,把重點、難點、疑點處理妥當,注意運用啟發式教學,積極進行雙邊活動,調動全體學生的視、聽、讀、寫的積極性;教态力求自然,語言、闆書要規範;在傳授知識的同時,注重思想教育,寓思想教育于教學之中;注意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和創新能力。

(二)非師範生

1. 認識實習:與學生社會實踐結合進行。通過對典型的生産經營企業或施工單位的認識,使學生對本專業涉及的生産過程有一個感性認識,初步樹立工程觀念,為後續課程的教學創造條件。同時根據現場的情況和社會實踐的要求組織學生進行社會實踐。

2. 生産實習:主要以工人身份頂崗或跟班勞動的形式進行。引導學生熱愛勞動,深入實際,培養學生觀察、分析和解決生産實際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初步掌握本專業的主要生産技能。

3. 畢業實習:主要以工程技術人員身份頂崗或跟班勞動的形式進行。引導學生深入實際,綜合運用所學的專業理論知識和生産技能,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及生産的組織管理能力,并在工作中結合自己的畢業設計課題(論文)收集各種資料。

實習環節應緊密聯系生産實際進行,各教學院應推行帶着問題進行認識實習,帶着任務進行教學、生産實習,帶着課題進行畢業實習的實習方法,主動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斷提高實習質量。

第八十八條  各教學院、系必須根據各專業實習大綱的要求,組織編制當年各類實習的具體實習指導書,由教學院分管教學副院長審核後于實習前一周内印發到每個學生手中,使學生明确實習的目的、内容和日程安排,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八十九條  各教學院在拟定學生實習地點時,應首先考慮在本省或鄰省内就近的實習基地安排。在有條件的地方可簽訂長期實習基地協議書,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九十條  各教學院應在實習之前安排人員前往實習地點聯系。實習地點确定後,應将詳細的實習地點、指導教師及時報告教務處,嚴格禁止沒有計劃、沒有明确實習地點或邊實習、邊聯系的現象。對不報實習地點、擅自行動的指導教師,學校将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節  學生實習成績的考核

第九十一條  學生實習成績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計分制。主要由帶隊教師會同實習現場有關人員根據學生的實習記錄、實習報告、現場對學生進行實際考核,并結合其政治思想表現、行為規範、實習态度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九十二條  不及格标準

凡是有以下條件之一者,其實習成績為不及格:

(一)在規定的實習時間内,不論何種原因,出勤天數不到三分之二者。

(二)實習報告及圖件,經指導教師審閱認定為不及格或抄襲他人報告或請人代寫報告、代繪圖件者。

(三)實習過程中學習态度很差(聽課不作筆記、參觀不作記錄)、實習紀律很差,不服從管理,實習單位反映差,師生反映不好,未達到實習要求者。

第九十三條  及格标準

(一)出勤天數達到規定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生産勞動達到規定天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實習結束前,進行考查、答辯或審閱實習報告,指導教師認定基本符合實習大綱要求,實習收獲一般。

第九十四條  中等标準

(一)出滿勤和參加生産勞動達到規定的天數,實習态度較好。

(二)按照實習計劃要求,實習記錄,圖件齊全。

(三)進行考試答辯或審閱實習報告,指導教師認定符合大綱要求,實習收獲較好。

第九十五條  良好标準

達到中等标準,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積極參加實習過程,努力學習技能,積極分析思考問題,掌握技術知識較快。

(二)積極參與完成一定的教學、生産任務,主動提出各種建議,受到接受實習單位好評,顯示出具有較好的動手能力或業務能力。

(三)積極參與專業性、業務性服務工作,取得較好的效益,受到接受實習單位的歡迎,顯示出具有較好的業務或生産的組織和管理能力。

第九十六條  優秀标準

達到良好标準,積極學習各種技能,獨立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在專業性、業務性服務中,具有創新性,工作表現突出或有突出成績與成果,或受到接受實習單位領導的表揚。

第九十七條  實習成績的填報

(一)實習點學生成績,由帶隊指導教師用學生成績單填寫,一式二份,實習結束後交所在教學院。

(二)在實習點學生成績彙總一周内,由各教學院教學秘書按專業、實習類别以學生班為單位,将學生實習成績單報教務處實踐管理科。

第九十八條  學生實習成績不及格或缺實習成績的處理

(一)實習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可以申請重修實習一次,其重修實習的成績隻能計及格與不及格,并注明“重修”二字。

(二)因病不能參加正常實習的學生,經學校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可以申請重修實習一次。重修實習的成績仍按五級分制記分,不注“重修”二字。

(三)學生重修實習一般應利用暑假進行,實習時間、内容、要求不變,實習單位、指導教師由學生所在教學院實習工作小組負責聯系安排,并報教務處備案。

(四)畢業實習不及格者,可延長其實習時間,經考核及格後,方可進行畢業設計,但設計時間不得延長。

(五)學生重修實習,無論何種原因,經考核仍不及格者,不發給畢業證書,按結業處理。

第四節  實習指導教師的選派與要求

第九十九條  各專業實習地點應選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認真負責、實踐經驗較豐富,有較高業務水平的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第一百條  各專業選派的實習指導教師,經教學院分管教學副院長批準後,由教學院教學秘書到教務處統一領取指導實習教學任務書。教務處将憑此任務書存報核算教學工作量。

第一百零一條  指導教師在帶學生實習前,必須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實習大綱和基本要求。

(二)了解實習單位滿足實習要求的情況。

(三)安排食宿,了解交通情況。

(四)制定并落實好實習計劃。

第一百零二條  實習指導教師除50歲以上教師外,原則上要與學生同吃、同住。

第一百零三條  實習指導教師不僅要負責對學生的業務指導,更要負責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以身作則,做學生的表率。教師指導實習工作情況,作為對其考核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一百零四條  實習指導教師對學生應嚴格要求,嚴格訓練、嚴格考核。在實習指導中,應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執行,不得随意增減實習時間和實習内容,一經查實學校将予以通報批評。

第一百零五條  指導教師在指導學生實習中,必須積極主動地同實習單位配合,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學生的實習工作。同時還必須注意協調好學校同實習基地的關系,并和實習基地的有關人員一道采取切實措施,保證實習學生的安全。

第一百零六條  學生實習過程中所出現的突發事件,指導教師必須立即報告教學院領導或教務處,重大事件應及時向分管校領導和主要校領導報告。

第五節  實習經費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  實習經費分為實習教學經費和實習基地建設經費。

(一)實習教學經費是指因教學實習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指導教師費用和學生實習費用。

指導教師費用是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在本次實習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具體範圍包括:(學校)至實習點往返路費、住宿費、實習包幹補助費及少量雜費等。

學生實習費用包括支付給實習單位和實習單位指導教師的費用、學生往返(學校至實習點)的路費、住宿費、實習補助費、實習材料費及少量雜費等。

(二)實習基地建設費指為開發、鞏固、維持實習基地建設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一百零八條  實習經費的預算與管理

教務處在每年年底根據本科教學培養方案,向财務處申報下一自然(會計)年度實習經費預算,經财務處審核,學校批準後執行。

實習經費必須專款專用,超支不補,不得挪作他用。各教學院不得突破本院當年實習經費預算總額。實習過程中發生的各類費用也不得突破該類費用的開支标準和總額控制比例。

實習經費的使用要嚴格按國家财經法律法規和學校财務制度的規定執行,要貫徹厲行節約原則,做到公開、合理和透明。嚴禁利用虛假發票、虛假事項套取實習經費,一經發現此類事項,将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的規定論處。

每次實習結束後,帶隊教師應在一周内提交該次實習的《湖南科技大學學生實習完成情況彙報材料》,彙報材料應包括實習安排、實習過程、實習質量、學生成績、實習經費使用、實習組織工作以及意見和建議等内容。彙報材料一式四份,報教學院和教務處審批後分别由教學院、教務處、财務處和教師留存。

教學院、教務處、财務處和紀委監察處按各自職責負責對實習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一百零九條  各教學院應根據專業特點,盡可能安排學生集中實習。各教學院應安排專人負責實習的财務工作;實習前,要對實習開支做出合理的預算,由分管教學副院長及學校制度規定的管理人員審批後,到财務處辦理借款手續;實習過程中,要對實習開支明細進行翔實記錄并索取合法票據和原始憑證;實習結束後,要對實習工作、實習開支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和彙總,經分管教學副院長及學校制度規定的管理人員審批後,到财務處報銷沖賬。

第一百一十條  指導教師費用的報銷

具體報銷額度分别按如下實習方式确定:

(一)校外集中實習的,指導教師費用的報銷額度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習經費總額的20%之内。指導教師可報銷跟隊或檢查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出差補助按教師跟隊或檢查天數計算。

(二)校外分散實習的,指導教師費用的報銷額度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習經費總額的10%之内。指導教師隻報銷檢查實習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出差補助按教師檢查天數計算。

(三)校内集中實習的,指導教師不報銷費用。

(四)指導教師跟隊或檢查天數根據教師指導、檢查實習情況彙總表确定。指導、檢查實習出差補助按照學校差旅費開支标準的40%行(往返學校途中除外)。下井指導實習補助6/人·天;野外指導實習補助5/人·天。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生實習費用的報銷

學生實習費用的使用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習經費總額的70%之内。具體報銷規定如下:

(一)教師指導(或授課)勞務費

教師指導(或授課)勞務費是指非本教學院教師指導(或授課)的勞務報酬。實行集中(校内、校外)實習方式時,可以報銷教師指導(或授課)勞務費;實行分散實習方式時,不能報銷教師指導(或授課)勞務費。

支付教師指導(或授課)勞務費時應由領款人在教師指導(或授課)勞務費明細表中簽字。

(二)實習單位管理費

實習單位管理費指因單位接收學生實習而支付給單位的管理費。實行校外集中實習方式時,可以報銷實習單位管理費;實行校外分散實習方式或校内集中實習方式時,不能報銷實習單位管理費。

(三)學生報銷費用

1. 實行校外集中實習的,學生可按實報銷往返路費、住宿費、夥食管理費、實習補助費、實習材料費和少量雜費。上述各項學生費用的報銷标準按如下規定确定:

往返路費:火車硬座,輪船最低艙位,長途汽車硬座,湘潭城區公共汽車。在實習地就地分散放假學生的回程路費、在實習地集中的來程路費參照同批次實習學生返校費用的60%報銷。

住宿費:原則上不得住招待所,應盡可能由實習單位協助解決住宿;若非住招待所不可的,其費用标準應控制在30/人·天以下。

夥食管理費:實習期間在接受實習單位的職工食堂就餐,必須支付夥食管理費的,應由接受實習單位開具有效财務收據,在合理範圍之内憑據報銷。

實習補助費:如學生實習費用按教務處的經費安排标準在開支完上述往返路費、住宿費、夥食管理費以及本條款實習補助費等費用後有節餘的,可以計發學生實習補助:(1)夥食、交通和通信補助标準為省外5/人·天,省内4/人·天;(2)下井實習補助3/人·天;(3)野外實習補助2/人·天。

2. 實行校外分散實習的,實行包幹報銷,由各教學院造表,且包幹報銷金額不超過該專業該次實習經費的40%

3. 實行校内集中實習或校内外實習相結合的,按上述辦法包幹報銷後,可适當報銷學生實習材料費和少量雜費,且報銷金額與包幹報銷金額之和不得超過該專業該次實習經費的50%

第一百一十二條  實習經費不得用于非實習的交通和招待。如果需要租車前往實習地,需由帶隊教師提出、教學院院務會議研究同意,與擁有客運資質的單位簽具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規定保障師生安全的相關條款和保險條款,以及收款單位及其銀行賬号,進行轉賬結算),價格應比市場行情優惠。對實習接待單位的答謝招待費按每次實習不超過1500元控制。

第一百一十三條  實習基地建設經費的使用

實習基地分為校内實習基地和校外實習基地。

校内實習基地建設經費的使用範圍:設備購置費、軟件購置費、資料購置費、實習教師培訓費等。設備、軟件和資料購置按學校規定進行申請、論證、審批和招标采購。

校外實習基地建設經費的使用範圍:差旅費、交通費、招待費、基地共建費等。

要求在實習經費和實習基地建設經費中報銷實習教師培訓費的教師,應事先提出外出培訓書面申請,經教學院、教務處及人事處分管領導批準後才能派出。培訓結束,成績符合要求才能報銷實習教師培訓費。

第一百一十四條  實習經費的預支與報銷程序

預支程序:實習指導教師填寫實習教學工作計劃、實習經費預支單,經所在教學院及學校制度規定的管理人員審批後預支實習經費。

報銷程序: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内,實習指導教師提交經教學院和教務處審批後的《湖南科技大學學生實習完成情況彙報材料》、《本校教師指導、檢查實習情況彙總表》、《實習接待單位老師指導(或授課)勞務費明細表》、《湖南科技大學實習教學經費開支分類彙總表》、相關票據與實習生名單,經教學院及學校制度規定的管理人員審批後報銷。

提交資料、憑單不全和手續不完備者,财務處不受理報銷事宜。實習結束後兩個月不辦理報銷手續的,财務處将從預支借款人的工資中扣回借款金額。

第一百一十五條  教務處直接管理的實習經費可用于以下範圍内費用的開支:

金工實習材料費水電費、實習基地建設費,實習教學改革及調研費,實習檢查及交流費,以及實習管理過程中其他必要開支的費用。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生重修實習的費用處理

(一)實習成績不及格而重修實習或延長實習的費用由學生自理。

(二)因病重修實習的費用由學校、學生本人各負擔一半,學校負擔的費用計入該學生所在教學院的實習總經費。

(三)因特殊原因經分管校領導批準未參加實習而重修實習的學生實習費用由學生所在教學院的經費開支。

第五章  實習教學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節  實習基地建設與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基地的建設和管理由教務處協助各教學院和基地雙方共同負責,本着互惠互利、互相支持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各教學院在制定基地專業實習計劃時,應兼顧我校各相關專業到各基地進行實習。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各教學院與基地簽訂實習協議書,雙方自覺履行各自所承擔的職責,并在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上尋求多方面的相互支持與合作,加強學校與基地之間的聯系與合作,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共同努力。

第一百二十條  每學年的第一周,基地建設牽頭教學院與基地聯系,各基地提出可以接納實習專業及學生人數,雙方共同制定實習專業的實習方案。如果基地的條件允許,也可另行增加計劃以外的其他專業的實習。

第一百二十一條  相關教學院根據實習計劃及時派出人員前往相關基地洽商,落實實習教學任務;編制實習計劃,填寫《湖南科技大學實習計劃安排表》,并分别抄報教務處和相關的基地備案。

第一百二十二條  教學院和基地共同制定基地建設年度計劃和實習工作年度計劃以及相應的工作制度,确保實習質量和實習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一百二十三條  教學院與基地共同成立實習工作領導小組。實習領導小組要深入了解實習情況,解決實習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制定《實習基地建設措施》和《實習基地實習工作細則》等有關文件,并付諸實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積極做好每學年度優秀基地評選工作,并報請省教育廳批準,按有關文件精神予以獎勵。

第一百二十五條  各基地要制定年度實習基地建設計劃,充分發揮基地建設經費的作用,根據年度建設計劃分期分批進行建設;有食宿任務的基地還要創造條件建設好實習生公寓;添置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實習設備。

第一百二十六條  各教學院實習生進入基地後,必須自覺服從基地的領導,自覺遵守《湖南科技大學學生守則》和基地的規章制度。實習工作結束後,基地應對實習工作進行實事求是的整體評價,填寫《湖南科技大學學生實習情況調查表》,加蓋公章後交實習帶隊教師轉送教務處。實習結束後兩個星期内各教學院(系)将實習工作總結、《普通高等學校實習教學基本情況調查表》及其他各種表格(彙總表)、實習成績總表送交教務處實踐科備存。

第一百二十七條  實習生要虛心誠懇地接受基地指導老師的指導,努力學習,積極工作;帶隊老師要正确處理與基地指導老師的關系,在各工作環節中,應虛心接受他們的幫助。

第一百二十八條  實習師生要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積極主動、按時保質完成實習任務;基地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盡量為實習師生提供便利。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實習師生進入基地實習期間,按學校有關規定支付給基地相應的實習指導費和水電費。基地應提供正式的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憑據,交實習師生回學校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辦理報銷手續的單位(個人)則在下次實習時不予全額預借實習經費。

第二節  與基地的聯系與合作

第一百三十條  加強與基地的聯系與交流,建立牢固的長期合作關系,每學年邀請基地領導來我校共同研究基地建設問題,并做好年度基地建設工作總結。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有計劃地接受基地有關人員的學曆提高、進修、培訓或旁聽,并予以經費等方面的優惠;還可利用學校的師資、儀器設備等方面的條件優勢,為基地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第六章  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規定

第一節  組織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一百三十二條  根據學校現設教學管理機構,建立校、院、系分級管理體制,實行指導教師責任制,明确分工,協調運行,以确保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管理措施的執行。

(一)校級管理機構。在分管教學校領導的領導下,教務處負責畢業設計(論文)管理,具體由實踐教學科安排專人負責具體日常管理工作。

(二)院級管理機構。在分管教學院領導的領導下,成立院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院教務部門參與畢業設計(論文)管理。

(三)系級管理機構。由系主任負責管理,組織遴選指導教師,并将畢業設計(論文)明确到指導教師個人。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全校的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在分管教學校領導領導下,由教務處、院、系分級負責并落實完成。

(一)教務處職責。教務處作為校級主管部門負責畢業設計(論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 貫徹落實國家教育部及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對畢業設計(論文)下達的指導性文件的要求和精神,明确整體管理目标,制定符合本校實際、具有本校特色、可操作的管理制度。

2. 将管理目标分解為具體的子目标并落實到部門,協調各職能部門(實驗設備等部門)、各學院實施完成子目标,解決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3. 加強與各教學院間的聯系,及時聽取各教學院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情況彙報,做好對各專業開題、中期檢查和答辯等環節的檢查(抽查)工作。

4. 開展畢業設計(論文)的教學研究,使教師和管理人員通過參加和了解學校專業(學科)建設的改革和發展,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從而提高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質量。

5. 負責畢業設計(論文)的總結工作,其中包括做好工作總結,組織經驗交流,評選校級優秀論文和優秀指導教師,編輯《優秀畢業設計(論文)集》等。

6. 負責組織畢業設計(論文)評估工作,做好被上級主管部門抽檢畢業設計的組織、送審及信息反饋、經驗交流等工作。

(二)教學院職責。教學院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副院長和各系主任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 貫徹執行學校有關畢業設計(論文)管理規定和部署,根據本院專業培養目标和教學計劃,拟定畢業設計(論文)具體工作計劃和實施措施。

2. 向各系布置畢業設計(論文)工作任務,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動員。

3. 組織審定畢業設計(論文)選題。

4. 定期檢查各系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進度和質量。抓好題目審查、實習檢查、中期檢查、答辯等各個環節。

5. 負責組織院級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組,對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及教學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評估和質量檢查。

6. 成立教學院答辯委員會和答辯小組,組織答辯,評定成績。

7. 負責評選優秀論文并向學校推薦。

8. 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總結,并有文字材料。

9. 做好畢業設計(論文)歸檔工作。

(三)教學系職責。教學系直接組織和指導學生畢業設計(論文),其主要職能是:

1. 貫徹執行校、院對畢業設計(論文)管理的規定。

2. 根據選題原則組織畢業設計(論文)選題報教學院審核。

3. 選定指導教師報教學院審核。應選派思想作風正派、業務水平較高、有豐富教學經驗、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的教師作為指導教師,其中教授、副教授應占一定比例,每位指導教師指導學生人數以不超過6-8人為宜。

4. 将情況(學生姓名、題目、教師姓名和職稱、每位教師指導的學生人數等)造表報教學院并就指導要求、日程安排、評閱标準等召開指導教師會議,統一思想和認識。

5. 組織指導教師向學生下達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檢查任務書填寫情況。

6. 把握檢查畢業設計(論文)的進度和質量,考核指導教師的工作,組織對學生的日常管理,可采取指導教師責任制。

7. 按照教學院畢業設計(論文)評價工作要求和部署開展工作。

8. 成立畢業設計(論文)專業答辯小組,具體組織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和成績評定。

9. 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總結。

10. 将畢業設計(論文)材料彙總并交教學院歸檔。

第二節  指導教師及其主要職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畢業設計(論文)實行指導教師負責制,每個指導教師應對整個畢業設計(論文)階段的教學活動全面負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  指導教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則上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并經院領導批準的教師、科研人員或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二)指導教師應具有實際設計、研究工作的經驗,具有與課題相關範圍内較全面的知識,教風嚴謹、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能夠做到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嚴格要求學生。

第一百三十六條  指導教師在指導畢業設計(論文)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端正指導思想、教書育人,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力争在畢業設計(論文)過程中達到“既出人才,又出成果”雙重目的。

(二)指導教師負責指導學生進行開題報告、調查研究、文獻查閱、方案制定、設計計算、實驗、上機運算、圖紙繪制、論文撰寫、答辯等各項工作。

(三)指導教師應編寫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填寫好任務書和進度表的有關内容後發給學生,并定期檢查學生的工作進度。

(四)指導教師應對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内容提出具體要求,如學生應完成的計算工作、各項試驗數據、查閱中外文資料、硬件制作、繪制圖紙數量、文獻綜述、開題報告、畢業設計說明書、畢業論文等。

(五)指導教師應在學生答辯前審查完畢業設計(論文)(包括設計說明書、計算資料、試驗報告、圖紙或論文等),填寫畢業設計(論文)考核評語并評出分數(等級)。

(六)指導教師應保證指導答疑的學時數。

第三節  畢業設計(論文)環節

第一百三十七條  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分為選題、開題報告、實驗(設計、調研等實踐過程)、撰寫論文、答辯五個階段。畢業設計(論文)一般應安排在第八(十)學期進行,畢業設計(論文)應保證安排8-12周時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務處向各教學院下達畢業設計(論文)教學任務,各教學院在接到确定的教學任務後,制定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計劃,向各教學系布置教學任務,開始實施畢業設計(論文)選題準備工作。各教學系确定題目、指導教師及所帶學生人數,并填寫畢業設計(論文)選題表,報教學院分管教學副院長審批。教學院組織有關專家對題目進行審定,學生報名選題,教學院視選題情況進行整體協調,各教學院将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計劃報教務處審定,整個畢業設計(論文)選題工作需根據各專業特點,在規定時間内完成。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教學院做好指導教師、學生的思想動員工作,通過教學系由指導教師向學生下達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公布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要求、畢業設計(論文)質量評分标準等有關管理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各教學院組織學生按照要求按時将所完成論文或設計說明、中英文摘要等備齊,按照答辯資格審查要求進行畢業答辯資格審查,教學院組織相關教師(或外聘專家)評閱,同時将答辯日程安排報教務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各教學院組織專業答辯小組開展答辯工作,檢查答辯情況,按照學校畢業設計(論文)答辯評分參考标準公正評分。

第一百四十二條  論文或設計說明書等材料由教學系整理收齊交教學院進行資料歸檔;按2%的比例選送校級優秀畢業設計(論文)報教務處,統一編印《本科畢業生優秀畢業設計(論文)摘要選編》,選送的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設計的摘要按下列要求控制篇幅(按A4标準版面計算,一個版面大約1500字):

(一)工科類設計(含中文摘要和外文摘要)不少于6個版面。

(二)理科類論文不少于4個版面。

(三)經、管、文、法、藝術等科類論文不少于4個版面。

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八(十)學期結束前,各教學院總結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寫出書面總結報告,内容包括主要經驗、成果、完成情況、成績分布分析、學生情況及指導教師工作情況和今後工作建議等報教務處。

第四節  選題原則與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條  畢業設計(論文)選題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标,滿足教學基本要求,應圍繞本學科和專業,提倡選擇與當前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及社會生産實際相結合,具有一定實用價值的課題;選題應能夠使學生達到綜合運用所學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獲得較全面的訓練,通過畢業設計(論文)工作,使得理論認識深化,知識領域擴展,專業技能延伸,鍛煉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綜合素質。

第一百四十五條  課題可以從下列來源取得:

(一)教師的科研任務。

(二)社會有關單位委托的課題。

(三)教師或學生自拟課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不同性質的專業,選題時要有不同的側重點。

(一)文科及經管類專業的選題應突出現實性,緊密結合當前經濟、政治、文化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二)理科類專業的選題應盡可能是在研的科研立項課題。

(三)工科類專業的選題應盡可能是在研的科研立項課題或來自生産實際的課題,強化實踐能力的工程類型的課題占較大的比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教師根據社會發展、企業需要、學生個性差異和特點,設計多樣化問題,在面對大多數學生的同時,注意培養優秀學生,以實現因材施教。

第一百四十八條  題目一般先由指導教師提出報告(或由學生提出,經教師初審後提出報告),系主任審核。選題确定後,應向學生公布,學生根據自己的情況和興趣,申報選題意向。

第一百四十九條  課題分配應做到一人一題(多人同題的,其方向應有所不同,内容不能相同),獨立完成;雙向選擇、教師分配、綜合平衡相結合,由各教學院、系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百五十條  下列情況的題目不宜安排學生做畢業設計(論文):

(一)偏離本專業所學基本知識。

(二)範圍過窄過專,達不到全面訓練目的。

(三)畢業設計(論文)期間,難以完成或不能取得階段性成果。

第五節  對學生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條  學生應高度重視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明确其目的和意義。尊敬教師、團結互助、勤于思考、勇于創新,按照指導教師的要求,保質保量地按時完成畢業設計(論文)。

第一百五十二條  學生須嚴格遵守學校、教學院及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校外進行畢業設計(論文)時要遵守所在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條  嚴格實行考勤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條  學生必須獨立完成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套用或抄襲他人成果者,按作弊處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  學生在完成查閱文獻或實地考察後,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之前須先向指導教師提交開題報告。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畢業設計(論文)要求用A4紙排版打印,書寫規範按學校教務處規定的格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  畢業設計(論文)完成後,按下列順序裝入畢業設計(論文)專用資料袋:任務書;開題報告;中英文摘要;指導教師評語,評閱人評語和答辯委員會評語;目錄;前言(引言);正文;結束語(含緻謝);附錄;參考文獻;附件圖紙。

第六節  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及成績評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正式答辯前,各指導教師和評閱人根據《湖南科技大學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規範》有關内容組織評閱設計(論文)并給出評語。

第一百五十九條 指導教師應對所指導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進行全面、認真地審閱,根據對畢業設計(論文)的要求,結合學生在畢業設計(論文)期間工作表現,設計(論文)工作量、完成情況及水平,對學生在外語水平、計算機應用、工作能力及态度寫出評語,按百分制給出成績。

第一百六十條  評閱人評閱要求:

(一)評閱人必須具有指導教師資格。

(二)評閱人不能評閱自己指導的學生。

(三)評閱内容包括:論文的學術或科技水平;論文(設計)格式是否規範;論文所使用的技術方法是否合理;工作量是否足夠;論文所得結論是否正确;是否同意參加答辯等。

第一百六十一條  教學院答辯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聘請畢業設計(論文)評閱人。

(二)審定學生的答辯資格。

(三)主持并組織畢業答辯工作。

(四)确定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的最終成績和評語。

(五)根據工作需要視情況聘請校外專家參加答辯。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對答辯的具體要求

(一)參與答辯的教師,原則上必須具有講師或講師以上職稱。

(二)每個答辯組參與答辯的教師為37人。

(三)答辯評分時,各答辯教師要依據答辯内容的正确性、邏輯性、及時性和儀容儀表等,填寫答辯評分卡并按百分制打分。

第一百六十三條  畢業設計(論文)綜合評分由指導教師評分、評閱人評分和答辯評分等部分組成,具體成績由教學院根據各專業特點、學生人數等決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畢業設計(論文)成績評定采用五級記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一百六十五條  各教學院畢業設計(論文)優秀率應控制在20%以内,良好不得超過40%

第一百六十六條  各教學院推薦校級優秀畢業設計(論文)(按各教學院畢業人數的2%申報)和不及格(待評)的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按各教學院畢業人數的2%)名單及成績報教務處,由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評審并确定校級優秀畢業設計(論文)和不及格畢業設計(論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  畢業設計(論文)不及格學生的重修和答辯由教學院安排,并将最後成績報教務處。

第七節  畢業設計(論文)的歸檔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在全校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結束時,教務處應将下列材料歸檔:

(一)各教學院的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計劃彙總。

(二)畢業設計(論文)檢查的總結材料。

(三)各教學院答辯日程安排。

(四)校級優秀畢業設計(論文)候選人員和不及格候選人成績統計表。

(五)校級優秀畢業設計(論文)登記表彙總。

(六)校級優秀畢業設計(論文)彙編。

(七)畢業設計(論文)一覽表。

(八)各教學院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總結材料。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在全院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結束時,教學院教務辦應将下列材料歸檔:

(一)畢業設計(論文)原件及電子版。

(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制度。

(三)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計劃。

(四)選題表彙總。

(五)答辯資格審查材料彙總。

(六)答辯日程安排。

(七)優秀畢業設計(論文)候選人員和不及格候選人成績統計表。

(八)畢業設計(論文)一覽表。

(九)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總結材料。

第七章   

第一百七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學實驗中心(室)工作制度(試行)《(科大政發〔200461号)、《湖南科技大學本科學生實習工作規定(試行)》(科大政發〔200463号)、《湖南科技大學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制度(試行)》(科大政發〔200464号)、《湖南科技大學實習教學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科大政發〔200473号)、《湖南科技大學實驗中心(室)建設立項管理辦法(試行)》(科大政發〔200474号)、《湖南科技大學關于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組織管理機構和職責的規定(試行)》(科大政發〔200475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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