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學教學與教學管理事故和差錯确定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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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科技大學教學與教學管理
事故和差錯确定及處理辦法
(科大政發〔2011〕76号)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穩定教學秩序,減少和杜絕教學與教學管理中的差錯與事故,保證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定為教學事故:
(一)授課中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宣揚錯誤的思想觀點和反黨、反社會主義思想主張。
(二)擅自使用的自編教材、教參有嚴重政治性錯誤。
(三)無特殊原因不接受教學任務。
(四)無故缺課(含監考、實驗課、習題課),嚴重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或造成其他惡劣影響。
(五)教學不認真,授課時出現明顯的基本概念錯誤,學生反映強烈。
(六)試卷命題有嚴重錯誤,緻使學生重考。
(七)在考試命題、印制試卷和考試組織管理中洩露考題,或在評定、填寫、呈報成績中弄虛作假,或評閱試卷不認真,造成惡劣影響,學生反映強烈。
(八)不負責任而造成教學設備損壞或引發人身安全事故。
(九)指導實習、社會調查不負責任,造成意外事故或不良影響,損害學校的辦學聲譽。
(十)未經安排任意占用教室,影響教學秩序和他人學習。
第三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定為教學差錯:
(一)擅自變更教學計劃,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後續課開課計劃的實施。
(二)實驗教學人員不充分準備,影響實驗課正常開出。
(三)上課(含監考、實驗課、習題課)遲到或提前下課。
(四)未辦正式調課、停課手續而私自找人代課或上課,對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影響或沖擊。
(五)無故不按時上報學生成績,影響教學管理工作的開展。
(六)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影響正常的考試秩序。
(七)不按時上報預定教材登記表或漏訂、錯訂教材,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八)閱卷馬虎評分不合理,或在評卷、登分過程中出現可以避免的差錯。
第四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定為教學管理事故:
(一)擅自更改學生成績,在登錄、審核、報送學生成績等環節中出現差錯,造成不良影響。
(二)對教學中重大問題不請示擅自處理,造成嚴重後果。
(三)不負責任重訂、錯訂、漏訂或錯發、亂發教材,增加學生負擔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
(四)調課後不通知教師和學生,造成缺課。
(五)未經教學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調整課表和教學計劃。
(六)煽動學生不良情緒,破壞正常教學秩序。
(七)因器材、後勤服務不到位而導緻教學不能正常開展。
(八)實驗材料供應失誤,造成重大财産損失或者人身傷害。
第五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定為教學管理差錯:
(一)不按時上報規定的教學報表和材料,緻使教學工作受阻。
(二)不按時開關教室門,上、下課無鈴聲或鈴聲不正常。
(三)教室安排不妥,緻使學生上課或考試秩序混亂,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四)遲發、漏發或錯發課程表(含考試日程安排表),緻使教師誤課或學生缺課。
(五)不按時借用、歸還教學器材。
(六)不按時打掃教室衛生。
第六條 對教學與教學管理事故和差錯的處理:
(一)教學與教學管理事故和差錯由湖南科技大學教學工作委員會認定并确定處理辦法。
(二)一學年發生教學或教學管理差錯3次者,按發生教學或教學管理事故一次處理。
(三)教學事故和差錯情況存入教師教學檔案(教學管理事故和差錯情況轉報人事處),作為教師教學工作考評的依據,情節嚴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教務處轉送人事處實施,對教學和教學管理事故和差錯認定有異議者,可向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訴。
(四)凡發生教學或教學管理事故一次以上(含一次)者,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年度工作考核不得評優,推遲一年晉升職稱。一年内發生教學及教學管理事故一次以上(含一次)單位,不得評授當年先進集體。一年内發生教學及教學管理事故一次以上(含一次)單位,不能參與當年教學工作優秀獎的評定。
第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學關于教學管理事故和差錯的确定及處理辦法(試行)》(科大政發〔2004〕95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