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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湖南科技大學本科學生赴境外大學學習

·                      湖南科技大學本科學生赴境外大學學習

(科大政發〔201173号)

随着學校辦學國際化水平的日益提高,學校與境外大學的校際學生交流活動日益增多。為加強赴境外大學本科學生的學習管理,規範學生獲得課程學分及成績的認定和轉換,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習管理 

(一)為保證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赴境外學習學生的選拔應在二年級、三年級學生中進行,原則上不派出四年級學生。派出學生應品學兼優,在校成績優良。

(二)交流學生學習的學校應為我校認可的學科水平高、學術聲譽好的大學,學習的專業應與學生所學專業相同或相近。

(三)赴境外學校學習的學生應具備相應的語言基礎,不鼓勵學生到對方學校先學習語言再學習專業課程。

(四)學生在境外學校學習期間,應珍惜學習機會,合理安排課程學習計劃,保證學習質量。

(五)學生在境外學校學習期間,不允許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本校的課程和教學環節學分。 

二、課程認定

(一)學生應于回校後的兩周内辦理課程認定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二)原則上,學生在境外所學課程與其所學專業培養方案上的專業必修或選修課相近或相同的,教務處可以直接按培養方案上的同類課程認定;學生所學專業培養方案中沒有列出,但經學校教務處認定為應學習的專業課程,可以認定為專業選修課;除以上情況,其他課程均認定為全校任選課程。學生應修的思想政治課、應用基礎課以及畢業論文、畢業實踐等課程學分必須在我校獲得。     

(三)申請課程認定的學生,需填寫《湖南科技大學本科課程認定申請表》(一式三份),并附對方學校出具的所學課程成績單及課程大綱,所在教學院提出課程認定意見并經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 

(四)審批後的《湖南科技大學本科課程認定申請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教務處備案,一份由學生本人保存,一份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由所在教學院存檔。

三、學分、成績的轉換及登記

(一)由于不同學校的學期時間長短差異,學生在境外大學獲得的課程學分采用以學時換算學分的辦法計算,原則上16-18學時對應1學分(可根據學生出國學期我校的教學周數情況适當調整)。

(二)學生在境外大學獲得的成績,若為百分制,則按實際分數登錄;若為與我校相同的評分等級,則直接以等級登錄;除以上兩種情況外,由所在學院根據《湖南科技大學本科學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居中的原則提供成績意見,經教務處審批後登錄成績。

(三)學生在境外大學學習的課程經認定後,由教務處于每學期開學10周内直接按課程的中文名稱錄入成績系統。所有學習成績均應在學生學習成績冊中登記(包括不及格的課程)。學生在境外大學學習的課程與在本校學習的其他課程一起計算平均學分績點。 

四、其他

(一)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公派、以學期為單位到境外學習學生的課程管理。自費出國學生按學校規定,可保留學籍一年,但其學習成績學校不予認可。 

(二)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學本科學生赴境外大學學習管理辦法(試行)》(科大政發〔200926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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