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育

規章制度

湖南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湖南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科大政發〔201078号)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教育與管理,保障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推進依法治校,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冊學習的全日制研究生、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處理違紀學生,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以教育為主、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查處工作部門對舉報人負有保護義務,舉報人的材料絕對保密。

第五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一)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通報批評。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留校察看期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間有明顯進步者,察看期滿後,可按期解除處分;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違紀并達到紀律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章  處理細則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者。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第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為首者和參加非法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九條  違反學習紀律者,給予以下處理:

(一)上課遲到、早退者,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一學期曠課累計達到59學時者,給予通報批評;達到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達到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到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達到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給予退學處理。

第十條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者,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考試作弊者,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别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和他人财物者,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一次作案,價值在4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40010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價值在100020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價值在2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兩次以上(含兩次)作案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偷竊試卷、印章、檔案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作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社會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非法侵占國家、集體和他人财物,經教育不改者,參照第十一條處理。

第十三條  損壞公私财物者,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過失損壞公私财物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财物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他方式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緻使事态惡化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僞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動手打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緻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處分;緻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緻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策劃、慫恿、召集他人打架鬥毆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持器械打架鬥毆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八)報複打人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因打架鬥毆緻傷他人者,必須承擔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提供賭資或賭具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組織、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多次參加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由賭博引起打架鬥毆或造成其他後果者,加重處分。

第十六條  男、女間有下列行為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在學生宿舍異性同居、混居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從事“三陪”、賣淫、嫖娼等有損社會公德、有損大學生形象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擅自調換、占用學生寝室、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學生宿舍内從事商業活動者,除暫扣物品外,給予警告處分。

(三)違規使用熱得快、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經教育不改者,除暫扣器具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違規使用酒精爐、煤油爐、液化氣竈等器具者,除暫扣器具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凡因違規用電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引起火災或其他事故,未釀成嚴重後果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釀成嚴重後果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在學生宿舍區焚燒物品,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在學生宿舍區參與打麻将、骨牌者,除暫扣器具外,給予警告處分。

(六)竊電者,除補交電費和按校園管理規定處罰外,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違反學生宿舍衛生管理規定,破壞公共衛生,喂養狗、貓等寵物,不按要求整理内務,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槍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者,除暫扣物品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不按時就寝且影響他人休息,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十一)不服從管理,侮辱、威脅、打擊報複宿舍管理人員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歸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三)未經批準在宿舍内私拉私接電線、網線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四)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五)因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損失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須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校園管理規定、擾亂正常校園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擲砸物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騷擾、誣陷、威脅他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猥亵、調戲異性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公開侮辱、诽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四)造謠、傳謠造成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五)僞造、販賣各類證件、印章和證明文件(材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購買、持有各類假證件、印章和證明文件(材料),并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隐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謊報火警、匪警或醫療急救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非法從事各種經營、開發活動者,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和學校規定,從事各種經營、開發活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冒用、盜用學校或他人名義從事各種經營、開發活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主動參與、組織非法傳銷活動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擅自舉辦募捐、接受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協會會費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校期間擅自下水遊泳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酗酒鬧事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因酗酒所緻就醫者,費用自理,損壞公私财物按故意損壞論處。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成立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學生社團名義開展非法活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構成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制作、複制、傳播、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制造、販賣、運輸毒品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吸食毒品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參與或組織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學校組織進行宗教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法規和《湖南科技大學校園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湖南科技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結婚及已婚孕育應向學校備案登記,不登記備案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僞造、銷毀、藏匿違紀證據者。

(二)隐瞞事實、包庇他人、作僞證者。

(三)在違紀事件查處過程中再次違紀者。

(四)在校期間已受過處分者(考試作弊按相關規定另行處理)。

(五)對舉報人、證人或工作人員威脅、恐吓、打擊報複者。

(六)群體違紀事件為首和起主要作用者。

(七)幹擾、妨礙、阻撓正常查處工作者。

(八)其他根據違紀情節、後果應從重或加重處分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分:

(一)主動改正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認識深刻者。

(二)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者。

(三)主動檢舉他人違法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者。

(四)主動消除或減輕違紀行為所造成後果者。

(五)其他根據違紀情節、後果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分者。

(六)經司法鑒定為限制責任能力者,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第三章  處分權限和程序

第三十四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違反考試紀律和學籍管理規定另行處理),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及相關職能部門查清事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在一周内提出處分意見。記過以下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工作處審核後由學院發文;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理建議,學生工作處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分管校領導簽字後由學校發文;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理建議,學生工作處審核、提出處理意見,經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後由學校發文。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由保衛處牽頭,學生工作處和學生所在學院參加,将事實查清,送司法部門或進行治安處罰後,再按處分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宿舍内發生的學生違紀行為,由學生工作處、學生所在學院、保衛處和後勤集團将違紀事實查清,再按處分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跨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處牽頭,保衛處和學生所在學院的分管領導參加,按照本辦法提出處理意見,再按處分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院或相關部門應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在學校作出對違紀學生處分決定後,學院應及時将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并做好違紀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時,須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學生拒絕簽字的,則由處分決定送達人員記錄在案;對因特殊原因無法直接送達的,則由學校采取适當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公告送達)。

第三十九條  違紀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後,如有異議,可根據《湖南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進行申訴。

第四十條  被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應在申訴期滿後或複查維持決定後,10日内辦理手續離校,對滞留學校者,由保衛處和學生所在學院派人遣送回原籍,戶口和檔案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須報省教育廳備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章   

第四十二條  受到紀律處分者,本學年内取消參加評獎評優、申請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及助學貸款等資格。

第四十三條  學生所受處分決定書都應歸入本人檔案,處分決定書應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四十四條  受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畢業當年學生所受處分除外),如其能深刻認識錯誤,在校期間表現良好,可在畢業當年五月份,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全班同學讨論鑒定,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報學生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可以解除處分。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學院負責對違紀研究生進行處理,教務處負責對違反考試紀律等學籍方面的學生進行處理,學工處負責其他違紀學生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處分”、“以下處分”均含本級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校其他規定與本辦法所規定的内容有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商教務處、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Baidu
sogou